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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编码和时间等问题,总局答复

发布时:2024-05-22   来源: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   阅读:260

【标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编码与设备合格证设备编码不一致

领导,你好!我在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编码是由该局系统自动生成的,和设备本身的设备编码不一致,这和TSG 08-20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填写方式不一样,这样的使用登记证是否是合理有效的。

【回复】您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编码应当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相关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建议您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标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今天因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时间和别人产生的分歧,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办理使用登记。这一法条中的投入使用是指特种设备首次出厂的时间而不是指第一次在某个施工项目上的使用时间是不是?

【回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因此,特种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提交使用登记申请,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标题】设备代码不一致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

关于特种设备代码,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第五条提到:“特种设备(气瓶和压力管道除外)代码的编写方法见附件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编写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并且在附件2中规范了代码编写方法。然而,目前在检验过程中遇到以下两种情况:

1、部分登记机关在签发使用登记证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面的设备代码并未引用设备合格证上制造单位生成的特种设备代码(18位数),而是由登记机关的内部系统自动生成了一个随机代码(20位数),并以此作为“设备代码”登记在了使用登记证上,导致出现制造单位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与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不一致的问题,促使使用单位和使用地监管部门的质疑。

请问:此“设备代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新规程TSG 81-2022所规定的定期检验报告上的“设备代码”一栏是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为准,还是以制造单位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为准。

2、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前生产的设备,出厂时未生成设备代码。

请问:检验机构生成检验报告时,是否可以以注册登记证上的注册代码作为设备代码来填写。

【回复】您好。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编码应当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相关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建议您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实施前出厂设备检验报告引用设备代码问题,建议您咨询属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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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编码和时间等问题,总局答复

2024-05-22

【标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编码与设备合格证设备编码不一致

领导,你好!我在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编码是由该局系统自动生成的,和设备本身的设备编码不一致,这和TSG 08-20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填写方式不一样,这样的使用登记证是否是合理有效的。

【回复】您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编码应当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相关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建议您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标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今天因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时间和别人产生的分歧,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办理使用登记。这一法条中的投入使用是指特种设备首次出厂的时间而不是指第一次在某个施工项目上的使用时间是不是?

【回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因此,特种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提交使用登记申请,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标题】设备代码不一致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

关于特种设备代码,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第五条提到:“特种设备(气瓶和压力管道除外)代码的编写方法见附件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编写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并且在附件2中规范了代码编写方法。然而,目前在检验过程中遇到以下两种情况:

1、部分登记机关在签发使用登记证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面的设备代码并未引用设备合格证上制造单位生成的特种设备代码(18位数),而是由登记机关的内部系统自动生成了一个随机代码(20位数),并以此作为“设备代码”登记在了使用登记证上,导致出现制造单位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与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不一致的问题,促使使用单位和使用地监管部门的质疑。

请问:此“设备代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新规程TSG 81-2022所规定的定期检验报告上的“设备代码”一栏是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为准,还是以制造单位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为准。

2、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前生产的设备,出厂时未生成设备代码。

请问:检验机构生成检验报告时,是否可以以注册登记证上的注册代码作为设备代码来填写。

【回复】您好。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代码编码应当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相关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建议您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实施前出厂设备检验报告引用设备代码问题,建议您咨询属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