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3号令)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电 梯
第六十四条 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核五联”“云梯物联”……南京电梯安全监管有亮点
2022年底,全市各类电梯总量达133116台,月均困人故障率降至0.58%,比2021年下降6.5%。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平均用时10.5分钟,现场实施救援平均用时5.0分钟。全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电梯安全状况稳中向好。
在全国率先建立“按需维保”在线管理系统,全市按需维保电梯已超7.2万台,电梯物联网系统覆盖1.1万台,试点覆盖江北新区自贸区电梯近7千台。南京电梯按需维保机制被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意见稿)》采纳。市特检院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单位开通电梯检验绿色通道,免征医院、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电梯检验费用共计81万余元。
积极推动老旧电梯治理,完成193台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完成在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1.25倍额定载荷制动试验9986台。持续推进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目前已累计评估电梯163台,推动完成更新改造46台,大修21台。
目前通过备案的按需维保电梯4731台。
推广智慧电梯应用,目前已有700余部电梯接入市电梯物联网监测平台,1300余部电梯加装“云梯”智慧监测系统。
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加强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故障处置系列提醒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法律规章同时明确违反以上条款,最高可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