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种设备(电梯)日常保养的分包与转包是否合法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您好!
近日关注到2000年10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18年3月6日由原质检总局废止,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该条款是否也意味就此作废?目前是否允许保养等业务可以存在分包或转包的形式?
望贵局领导给予解答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且实施应急救援等工作。具体责任和义务由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如地方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问:改造、改变轿厢自重是否需要加装轿厢意外移动装置
咨询:电梯改造合同-改造清单:改变轿厢自重(更换轿顶、轿厢吊顶、轿厢围壁、轿厢门板、轿厢石材地板、门机变频器、曳引钢丝绳)合同不涉及其它安全部件,是否需要加装完整的轿厢意外移动安全装置及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谢谢!
总局回复:
根据您的描述,应根据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改造合同予以明确是否配备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及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并由此决定是否检验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及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